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时间:2020-10-15浏览: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省联合实验室评估工作,提升省联合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省联合实验室积极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国科外发〔2014〕77号)、《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省联合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检查省联合实验室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省联合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省联合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联合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公布评估结果。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实施。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省科技厅对受托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省联合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范围为已建设并运行满3年的省联合实验室。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国际科技合作研发与产出能力、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科研投入与经费保障、日常运行与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为会议评估与现场评估两个部分。

第七条 评估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八条 省科技厅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省联合实验室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通知。

第九条 省联合实验室的组织推荐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省联合实验室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并报送至受委托机构。

第十条 省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受委托机构根据评估办法拟定评估工作方案,并报经省科技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参评省联合实验室在评估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的《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会议评估

第十三条 会议评估按学科领域采取会议集中答辩评审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议评估专家组从国家和省专家库中抽取,由省内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英语水平、熟悉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技术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组对《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及与省联合实验室建设有关的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奖励证书、完成的各类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规章制度等佐证材料进行审阅,听取省联合实验室负责人答辩和质询。

第十六条 专家应从国际科技合作研发与产出能力、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科研投入与经费保障、日常运行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记名打分,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专家组对省联合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省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评估成绩采用百分制,会议评估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省联合实验室进入现场评估。其余的省联合实验室不再进行现场评估,其评估结果等级由会议评估成绩确定,60分以下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余者为“合格”。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专家组对省联合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同一领域(方向)的省联合实验室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时,专家应从科研基础条件、合作成果产出、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现场评估的省联合实验室,专家根据会议评估成绩60%和现场评估成绩40%给出综合评估成绩,综合评估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省联合实验室,评估结果等级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的省联合实验室,评估结果等级为“良好”,余者为“合格”。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省科技厅对省联合实验室给予经费奖补、警告、摘牌及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联合实验室,省科技厅将分级给予一定的科研(运行)经费奖补。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条件与实验室建设、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省科研经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将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联合实验室,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过后重新参与评估,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省联合实验室资格。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及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估材料的省联合实验室,直接视为评估结果“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省联合实验室在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省联合实验室资格。被取消省联合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团队成员,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联合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省联合实验室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省联合实验室评估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省联合实验室的先进案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八条 已授牌运行的河南省示范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示范性国合基地”)按照省联合实验室标准进行管理。省示范性国合基地运行满3年均参加省联合实验室评估,对于评估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省示范性国合基地,直接更名为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并按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厅机关纪委对此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本评估规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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