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河南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授奖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异议及处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提出,报省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河南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审议确定拟奖励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处理和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协调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及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评委会办公室从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建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参评专利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由专利审查员、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构成,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成员若干,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河南省专利奖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申报河南省专利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在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授权(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三)截止申报日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四)该专利已在本省境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须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五)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河南省专利奖。
第九条 申报河南省专利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包括: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四)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包括:简要说明、照片或图片)及实物照片。
(五)经济效益证明材料,重点说明销售额、利润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六)社会效益证明材料,重点说明专利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业进步、公共安全、劳动就业、社会发展等方面产生的贡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法定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
(八)专利运用措施证明材料: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投资协议、专利保险合同等。
(九)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申报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证书;申报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
(十)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申报或协商由部分专利权人申报,由部分专利权人申报的,需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的情况说明。
(十一)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制度建设、条件保障措施、维权保护、专利布局等方面材料。
(十二)其它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如省级以上获奖证书、列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专利联盟、专利分析评议、标准制定等方面材料。
第十条原则上同一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同一年度的申报专利不超过两项。
第十一条河南省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行业协会、学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共同推荐一项专利,每位院士同一年度仅限推荐一项。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出具推荐函,写明推荐理由。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河南省专利奖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技术方案新颖独特,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发明专利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贡献度较大,促进了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实用新型专利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换代升级的贡献度较大,促进了行业技术发展和产品优化升级。
(三)专利运用转化积极主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专利权保护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第十五条河南省专利奖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设计新颖、富有创意,形状、图案、色彩设计独特,要点突出,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
(三)专利运用转化积极主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专利权保护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第十六条河南省专利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参评专利,由专业机构对其进行检索和初步评价;
(二)评委会办公室结合参评专利IPC分类、所属专业学科等情况,组建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三)专业评审组对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参评专利进行评审打分,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由评委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进行答辩,确有需要的组织专家到现场考察。
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结果产生初评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和等级建议。
(四)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五)评审委员会召开综合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励名单及等级,形成评审决议。
(六)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参加,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
第十七条经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应当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与申报河南省专利奖的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申报专利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授予“河南省专利奖”的专利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要求、或属于《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均可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异议书,并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或者未加盖公章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建议,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评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将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的拟奖励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按不少于50%的比例将所获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与获奖单位及个人事先就奖金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余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我省项目,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同一项专利按最高级别奖补,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奖金分配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专利奖的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与河南省专利奖推荐和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南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核实确认的,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专利奖励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