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郑轻院【2016】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保证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确保我校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学科包括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博士点建设(支撑)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是指各级财政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为相应重点学科建设投入的配套、资助经费以及学校为重点学科建设投入的其它经费。鼓励各学院、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开展校企合作、接受捐赠等方式多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以“统一规划、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保证必须;资源共享、避免重复;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为原则,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专户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学校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建设经费的使用状况。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提升学术水平、条件建设、学科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和引进、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以及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方面支出。学科点的建设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条件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及关键仪器设备安装环境所需的改善和改造。
2.科学研究费:学科建设急需的高水平引进人才的科学研究配套费用。
3.知识产权费: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费、学术专著和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费,所资助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应对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在出版或发表时应注明“郑州轻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字样。理工科高水平论文是指JCR一区论文,人文社科高水平论文和学术专著是指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指定的权威期刊和权威出版社。
4.运行费和维修费:主要用于省部级以上平台、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大型仪器的设备维护,其中运行费中必须包含平台、基地开放课题基金费用,用于平台、基地以外的人员利用平台基地条件开展研究工作,开放课题基金费用比例不低于运行费的20%。
5.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费:资助由重点学科主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本学科学术骨干参加境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参加短期培训、进修或科学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
6.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活动经费:包括重点学科的申报、论证、 评审、材料印装等费用,专家咨询费和著名专家来校讲学费,学术网站建设及对外宣传费用,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调研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五条 学校自筹的学科建设经费中,90%以上用于第四条学科点学科建设经费,剩余自筹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用于跨学科点学科建设和学校学科建设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重点学科申报、评审、考核和验收。
2.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咨询费和讲学费。
3.召开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会议。
4.与学科平台建设相关的项目评审、考核和验收。
5.学科建设外出考察调研学习。
6.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或不在预算之内的其他应急开支,学科带头人应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和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对外投资、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研究生生活补助和劳务费等支出。
第三章 经费使用办法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科学控制使用比例,以内涵发展为目标,逐步实现学科经费投入重心由以硬件设施建设为主向以软实力建设和学术性建设为主转变,在保障条件建设投入的同时,合理提高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资助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经费按上级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额度和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学校自筹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配套经费按照经过学校论证后的项目预算及比例使用。
第十条 学校投入的条件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申报制,每个重点学科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条件建设项目申请,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对申请的条件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进入当年的项目库中。根据学校当年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学科建设办公室按照学校论证的优先次序从项目库逐项提出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正式立项建设。
第十一条 第四条经费使用范围中除条件建设经费外的其他5项运行经费(以下简称运行费)和第五条所属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经费实行预算制,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本学科运行费预算,由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综合下达运行费预算额度。
第十二条 各重点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各重点学科应确保建设经费年度计划按期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经费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报财务处备案后,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审批的计划科目执行,学科点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1.在学校下达的学科经费分配限额内,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论证后,经学科带头人和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备案。
2.经批准使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一律凭正式发票由经手人、验收人、学科带头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3.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等的经费的报批,按学校资产购置相关程序进行。
4.实验室、基地的环境改善和改造的经费安排应经过充分论证后,报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按学校修缮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5.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使用,按学校有关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6.各二级学院对重点学科运行费使用制定实施细则,如:专著资助、高水平论文资助、开放课题基金、境外学术会议或培训等,实施细则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使用的经费首先经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经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上级部门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学校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学科负责人按计划使用。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有开支明细表。应有专人详细登记每一笔开支,每年汇总一次,并在全体学科成员会议上公布。学科成员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有监督权。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每年12月份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属学院审核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接受审计监督。对未能按时备案的学科,可暂缓其下年度学科建设费的拨付或学科的验收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员责任,并视其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决定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力度。对完成任务情况好的重点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完成任务情况不好的重点学科,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减少资助、停止资助、直至撤销重点学科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其它非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学科建设经费管理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发生冲突,则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